江苏宏超建设有限公司

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6122号
申请人: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城港路116号兴亿达商务楼709、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3002844E。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牧野路18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1758129J。
申请人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5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45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小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