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9763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富泽苑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2797127K。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牧野路189号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1758129J。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1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苏州盛协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加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