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48号
原告:巴中市顺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西部国际商贸城建筑装饰交易中心8幢
法定代表人:熊亮琼,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先,系巴中市顺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南路98号6栋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邵治福,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顺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巴中市顺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4元,减半收取计4087元,由原告巴中市顺吉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 奎
审 判 员 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 吴琪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