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邵治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张必军,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人民政府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2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912222.6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青川县乔庄镇人民政府承担执行费1152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 伟
审判员 赵学明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