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1323号
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2号1栋2单元16层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皓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泽儒,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邵治福,负责人。
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玉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敬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