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1民初1323号

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2号1栋2单元16层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皓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何泽儒,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邵治福,负责人。

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四川奔跑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玉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敬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