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献,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邵治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兵,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哲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聂玉茹
书记员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