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3054号
原告:***,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更献,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88号1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邵治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兵,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兴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栾哲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聂玉茹
书记员姜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