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密新路1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英,系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4字民初290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向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英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前往该公司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其公司注册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
四、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对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乔东亮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