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尤卫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8财保17号
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70423,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淞,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尤卫国,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申请人: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密新路11号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638069680,
法定代表人:李英,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尤卫国、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一案,请求法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尤卫国、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18005042,担保金额1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尤卫国、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香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