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3958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密市南密新路1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英,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常青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亮。
原告***与被告***、***、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256314.04元及利息(利息以2256314.04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平顶山市新城区德馨苑公共租赁住宅小区项目六标段(9幢、10幢楼)工程由被告***、***以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名义与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后经熟人介绍,被告将项目工程中的内墙批白和墙地砖铺贴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7年9月即组织其劳务班组工人进场施工,并保质保量的完成了分包项下的所有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剩余劳务款项进行结算支付,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2019年5月9日,经结算,该工程项目部向原告出具了确认单一份,确认承建的涉案工程六标段(9幢、10幢楼)尚欠原告劳务班组款项2256314.04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劳务款项,但至今未支付。被告***、***经随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系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未完全支付劳务报酬的发包方,均应当对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支付义务。被告拒不支付劳务款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到其本人,故可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荣方
人民陪审员 葛照明
人民陪审员 张学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郭中花
书 记 员 蒋国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