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2864号
原告:***,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被告: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638069680。
住所地:新密市南新密路1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英。
原告***诉被告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41206元及利息(利息以14120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左右,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中标兰考县教体局2014年农村中西部初中校舍改造项目,原告负责具体实施该项目工程,被告中标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兰考教体局已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817206元,并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工程质保金141206元,但被告收到工程款后,仅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但对于141206元工程保证金并未向原告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经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尤世建筑有限公司,经我院两次发特快专递均被退回,其中按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地址邮寄被退回原因是原址查无此公司。因此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4.12元,予以退还;保全费122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想军
审判员  张相东
审判员  徐红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