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3财保41号
申请人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58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