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3执保71号
申请保全人: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聊城冠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3)鲁1503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8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