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财保185号
申请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凤台路东凤凰台村东小区5号楼1单元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102668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玉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罗桥镇兴隆路9号(R),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PQ8D3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玉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玉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玉霞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河南明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