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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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140号
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山脚边自然村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F68MP3U。
经营者:***,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孝丰镇城北社区山脚边自然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前街东延伸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648004。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0元(已减半),由******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