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126执17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1471648004。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凤劳人仲裁字第82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之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