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

01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0308行审93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清湖行政服务中心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9MB2D27591N。

法定代表人郑洪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洁琼,广东中熙(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31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77820。

法定代表人林文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深龙华应急罚〔2019〕D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深龙华应急罚〔2019〕D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 冯 久 莉

审判员 李 欣 怡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