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6469号
原告: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3108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77820。
法定代表人:林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绍林,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圳娜,广东顺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8号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548K。
法定代表人:魏俊。
原告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已收取本案受理费1603.09元,由原告广州天骄建筑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杨**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贝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