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389号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贾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
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广播电视网络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21元,由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喻得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崔琰霞
书 记 员 杨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