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1281号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五三零大厦1号十八层1802室,实际经营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林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珠江路280号4层。
法定代表人:赵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4元减半收取5602元,由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