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192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林竹。
被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嘉睿
书 记 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