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5民初5896号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983409510。
法定代表人:林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重庆前沿城市大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数据谷东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5RQ3H。
法定代表人:韩慧宇。
本院在审理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前沿城市大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4.80元,减半收取5767.40元,由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红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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