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6民初463号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贾清。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富强路东侧。
负责人:孙蕴龙。
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元,减半收取计553元,由原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桂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燎原
书 记 员 赵智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