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异8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原企业名称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县城西大街1405号。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3年3月3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和第三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苏0211民初10072号民事判决: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962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6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按LPR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2182元,由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负担。
根据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苏0211执恢75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系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1、追加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在146837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和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系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146837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146837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的,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陆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果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