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333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工业开发区A区(宜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0830F。
法定代表人:吴飞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君,宜兴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2921786。
法定代表人:杨正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华公司)与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胜华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胜华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7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无锡市胜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文卿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应生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