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2020)鲁0104民初7328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7328号
原告: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关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正鹏。
原告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