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990号

申请人: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杜关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杨正鹏。

申请人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巽乾经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