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3657号之一
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环镇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131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29217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公司)与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东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鲲鹏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峰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189元,由东峰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