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海宁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郎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1847号
原告:**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仙侠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初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郎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14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郎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海宁国能中电节能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