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0569号
原告: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新华工业园新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鲲鹏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46元、财产保全费797元,合计1743元(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中迅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