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财保189号
申请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269号2-2幢14楼4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秀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乐街12号2幢4层88号。
法定代表人:邓刚。
被申请人: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123号三江六景3-1-6-5。
法定代表人:丁先。
申请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05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立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价值105万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05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乐潮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