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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四川胜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终1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2019)渝023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130元,减半交纳5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青春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朱晓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洋

书 记 员 蹇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