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习存,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安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383-3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