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2290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习存,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安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西路383-3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业之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元,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