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同济装饰有限公司

石振与阜阳市同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25民初3420号
原告:石振,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同济装饰有限公司,住址:阜阳市颍州区双龙桥西港利绿园金茂广场2-9#6301、6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494026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佩,***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振与被告阜阳市同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施工人涉及犯罪,需要工程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魏田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