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281民初2476号
原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赤壁市陆水湖大道宝塔山巷421-2-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606567060。
法定代表人:丁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玲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地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79789676Y。
负责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赤壁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理赔款7314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元月赤壁市车站学校与原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包车站学校教学楼维修改造、运动场地扩建工程。原告公司于同年2月16日为该项目工程的建筑施工人员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500000元;按照《附加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2)版》保障项目: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20000元,每次事故门诊、急诊限额10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保险期间:2016年2月17日零时至2016年4月16日24时止,保险费用为人民币7800元。2016年3月21日,原告公司申请被告公司,其同意将该保险期限变更为2016年2月17日零时起至2016年10月16日24时止。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于2016年3月27日施工人员徐建国不慎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在赤壁同济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1、左肱骨中断骨折;2、左侧第8、9肋后端骨折。2016年10月17日赤壁市楚南司法鉴定所鉴定徐建国的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之日,护理时间90天(从伤日计算),后期治疗费11000元或以实际发生额支付。
徐建国受伤后,原告公司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因原告与徐建国及保险公司就徐建国意外伤害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被告仅赔偿了原告公司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外,其他由徐建国通过诉讼途径确定赔偿金额,后徐建国将龙长军、赤壁市车站学校、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赤壁市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2017)鄂12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建国各项损失73148元。原告公司收到判决书后多次与被告公司协商理赔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为徐建国购买了团体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受益人是徐建国,原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徐建国赔偿款的情况下,其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冷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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