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3288号
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咸宁市咸安区官埠镇渡船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刘永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宝塔山巷412-2-402室。
法定代理人: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所诉之事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洪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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