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02民初3288号之二
原告咸宁市拓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拥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鄂1202民初32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到期债权。现双方已协商处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洪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桢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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