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赤壁市仁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达建筑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陆水湖大道宝塔山巷421-2-4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606567060。
法定代表人:丁拥军,仁达建筑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易水兵,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第三人:赤壁市广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商贸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蒲圻办事处赤壁大道211号。
注册号:422302000037121。
法定代表人:***,广新商贸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仁达建筑公司、**、易水兵、第三人广新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