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303行初20号
原告:福建省玮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师范路。
法定代表人:许益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婉琪,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仙游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
负责人:李自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玮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仙游县自然资源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玮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玮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玮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259元,减半收取计257629.5元,由原告福建省玮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晓珍
人民陪审员 曾金木
人民陪审员 李剑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珊珊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