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广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大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民申30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才荣,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四川山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大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69号2幢4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广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郭伟
审判员  谯斌
审判员  郑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