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03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江北商业步行街******。
法人代表刘嫦娥。
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中段华**楼div>
法人代表罗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湘0503民初7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的13套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及变卖后,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20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拍卖标的物按变卖价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抵债。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503执恢134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
截至2020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16209001元的拍卖标的物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后,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30999元及逾期利息(按月息1.5%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020年10月2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伟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