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03民初1564号
原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北路华西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712183554N。
法定代表人:罗国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承仲,邵阳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江北步行街1栋1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刘嫦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骞,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8元,由原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蔡诗宇
代书记员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