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跃诉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11民初200号

原告:**跃,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桥,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开发区87号地东北转角B栋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嫦娥,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跃与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跃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跃承担。

审 判 员  陈凯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贺可人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