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撤1号 原告:***,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2022年月12月2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未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玉 红 审 判 员 周  颖 审 判 员 徐  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樱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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