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撤1号
原告:***,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市北塔区一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邵阳市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北塔区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2022年月12月2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告知逾期未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玉 红
审 判 员 周 颖
审 判 员 徐 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