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2859号之三
原告: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0838Q,住所地靖江市孤山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姚灿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丹,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太极钢构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416H,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左息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太极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 浜
人民陪审员 顾红杰
人民陪审员 乔世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佳伟
书记员郑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