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23民初40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西峡县丁河镇木寨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盛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淇滨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649412XN。
法定代表人:牛珂,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盛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2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27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操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