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沁水县***装饰有限公司、河南盛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1184号
原告:沁水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李冬冬,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盛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牛珂。
被告: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宋琛,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沁水县***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盛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沁水县土沃乡中沃泉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2022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沁水县***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2元,减半收取计1811元(原告预交1811元),由原告沁水县***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浩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