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784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约38岁,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溱水一号建设项目工地)。
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华大厦5层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89001F。
法定代表人:刘飞月,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春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