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292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陶琼樟,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陶琼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博文,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克,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西旸镇峡屿南路5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582660569N。
法定代表人:林荣海。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珠、王靖璨,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琼樟、陶琼伟与被告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已缴纳的5000元鉴定费。
本院认为,原告***、陶琼樟、陶琼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琼樟、陶琼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陶琼樟、陶琼伟负担。
审 判 员  谢 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冬克
代书记员  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