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29民初2806号
原告: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巫幼芳,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B13幢0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9145854293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万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
诉讼委托代理人:***,女,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原告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圣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城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万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腾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天城公司立即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配合其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2日,腾圣公司、天城公司、***、温州华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天城公司将其在万宇公司持有的51%股权全部转让给腾圣公司,***将其在万宇公司持有的49%股权全部转让给华博公司,各方当事人明确了转让价款、债权债务的承担、付款方式、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腾圣公司、华博公司依约履行了转让价款的交付义务,但是天城公司至今未履行配合腾圣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腾圣公司认为天城公司的行为已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腾圣公司主张天城公司已将其在万宇公司持有的51%股权全部转让给腾圣公司,要求天城公司配合腾圣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查,因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城公司,涉案股权已被该法院查封,处于被执行过程中。腾圣公司认为其已经受让了涉案股权,应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腾圣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市腾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