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开新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温州开新建设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初48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女,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温州开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息代码9133030059288517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开新建设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开新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晔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翔